逃难(第10页)
之意也。
教育者,治国之基石也。
“有教无类”
,以道德之化育,提民之质。
且因材施教、启发为教,以育德才兼备之民。
治国当以仁爱为本,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
,推己及人,以臻社会之平,此“仁者爱人”
之践也。
礼者,“齐之以礼”
之谓,尊、度、律之旨存焉。
礼非独束行,更涵内德,若“克己复礼”
,抑私欲以合于邦范。
治国宜持适度之则,避于极端。
“和而不同”
,和于邦而容异,显平衡决策之智。
刑律之事,亦关宏旨。
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”
,“以刑去刑,国治;以刑致刑,国乱”
。
刑能止奸,赏能戒过,则国治而强;若刑不能去奸,赏不能止过,必致乱矣。
治民能绝大恶,察小过,则国治国强。
“为无为,则无不治”
,以“道法自然”
为根,政宜辅而不主社会之进。
倡“君无为而臣有为”
之辩,权分而调治之动与主之矛盾。
反峻法苛刑之逆人性者,立合道之社会架构,“以正治国”
,以无形之规约民之行。
“民不逃粟,野无荒草,则国富,国富者强”
。
能制天下者,先制其民;能胜强敌者,先胜其民。
“道”
虽无为,然有其律,万物循之。
治国以“无为而治”
,即循制度之规,束臣民之行,使皆遵法守度。
第七个,统驭之道:
夫统驭之道,深奥难测,然其要可析为三端。
其一,揽权。
独揽军政之权,防权柄之散涣。
纲纪操于一己,方能令行禁止;若权分于众,必致政令壅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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