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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难(第10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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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意也。

教育者,治国之基石也。

“有教无类”

,以道德之化育,提民之质。

且因材施教、启发为教,以育德才兼备之民。

治国当以仁爱为本,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

,推己及人,以臻社会之平,此“仁者爱人”

之践也。

礼者,“齐之以礼”

之谓,尊、度、律之旨存焉。

礼非独束行,更涵内德,若“克己复礼”

,抑私欲以合于邦范。

治国宜持适度之则,避于极端。

“和而不同”

,和于邦而容异,显平衡决策之智。

刑律之事,亦关宏旨。

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”

,“以刑去刑,国治;以刑致刑,国乱”

刑能止奸,赏能戒过,则国治而强;若刑不能去奸,赏不能止过,必致乱矣。

治民能绝大恶,察小过,则国治国强。

“为无为,则无不治”

,以“道法自然”

为根,政宜辅而不主社会之进。

倡“君无为而臣有为”

之辩,权分而调治之动与主之矛盾。

反峻法苛刑之逆人性者,立合道之社会架构,“以正治国”

,以无形之规约民之行。

“民不逃粟,野无荒草,则国富,国富者强”

能制天下者,先制其民;能胜强敌者,先胜其民。

“道”

虽无为,然有其律,万物循之。

治国以“无为而治”

,即循制度之规,束臣民之行,使皆遵法守度。

第七个,统驭之道:

夫统驭之道,深奥难测,然其要可析为三端。

其一,揽权。

独揽军政之权,防权柄之散涣。

纲纪操于一己,方能令行禁止;若权分于众,必致政令壅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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